(2014)渭中执异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韶关市二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魏月玲、陕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刘恒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中执异字第00025号异议人张娟利。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二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钞某某,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月玲。被执行人陕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恒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恒昌。本院在执行韶关市二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魏月玲、陕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刘恒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渭中执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平县某某大道中段某某苑4#、5#住宅楼。张娟利提出书面异议,称其持有5#住宅楼2楼东户房产证,法院查封有误,请求解除查封。经核查张娟利持有的房产证属实,本院遂解除查封。张娟利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张娟利持有房产证属实,本院已解除查封,张娟利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娟利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