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辖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无锡日盛钢构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无锡日盛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宝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日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隆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日盛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辖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日盛公司与二建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江阴怡江城三四期10#楼)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项目(江阴怡江城三四期10#楼)位于江阴市江锋路北侧、普惠路东侧,其所在地属江阴市辖区。当事人提供了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包合同、公证书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属江阴市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二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