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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波平与陈继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朱波平,居民。被告:陈继瑞,经商。委托代理人:傅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波平与被告陈继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