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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黄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已经与被告高某到钦北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祝光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培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