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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汤金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汤金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853号原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宝智,该单位职工。被告汤金链。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汤金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