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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顾惠泉与余金南、咸国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87-1号申请执行人顾惠泉。被执行人余金南。被执行人咸国阳。被执行人邵正海。申请执行人顾惠泉与被执行人余金南、咸国阳、邵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咸国阳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