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润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精茂五化交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精茂五化交有限公司,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镇江市精茂五化交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天桥支路18号108室。法定代表人戴盛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翔,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丹徒新城工业园区勤政南路。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精茂五化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精茂五化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为548元,由原告镇江市精茂五化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飞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