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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董根宝与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根宝,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系原凤华综合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上诉人董根宝因不服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其起诉依法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根宝以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88)凤工商同字第01号无效合同确认处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确认被告不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起诉事项,因凤工商同字(88)第01号无效合同确认处理决定系1988年8月1日作出,该行政行为至上诉人本次提出行政诉讼已长达二十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对上诉人之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原审裁定主文表述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为不予立案,对此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董根宝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二、对董根宝的起诉,不予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宝审 判 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