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乃国与被申请人王晋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乃国,王晋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乃国被申请人:王晋飞申请人张乃国与被申请人王晋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乃国于2015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晋飞所有的吉DL19**号小型汽车一辆,并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洪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晋飞所有的吉DL19**号小型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使用、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申请人张乃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白山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李彦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