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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可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可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938号原告杭州可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雪英。委托代理人谢更新。被告马鞍山市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遵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可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可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可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杭州可悦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婧静人民陪审员  沈立达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