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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国胜与张水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胜,张水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367号原告姜国胜。被告张水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胜诉被告张水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莫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