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国胜与张水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胜,张水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367号原告姜国胜。被告张水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胜诉被告张水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莫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