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九江与被执行人吴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薛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2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