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文智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182号原告夏文智,停车泊位管理员。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中路翰香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成莉,该办事处主任。原告夏文智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夏文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文智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文智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审 判 员  陆小暐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