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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陈作明与路珊珊、王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明,路珊珊,王冠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892号原告陈作明,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珊珊,女,32岁,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冠华,男,31岁,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明与被告路珊珊、王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路珊珊、王冠华名下1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按规定提供12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路珊珊、王冠华1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