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王正金、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王正金,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代表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祝远、丁金石,均系该行员工。被告:王正金,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大环管理区办公楼2楼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18155-1。法定代表人:喻良厚,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王正金、中山市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479元,减半收取373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浚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