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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现宏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石廷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郭现宏,石廷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现宏原审被告:石廷安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现宏及原审被告石廷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查期间,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准许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