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俊卿诉被告孙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俊卿,孙红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989号原告安俊卿,男,生于1967年,汉族。被告孙红帅,男,生于1975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卿诉被告孙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俊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俊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安俊卿撤回诉讼。二、本案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予原告。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