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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俊卿诉被告孙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俊卿,孙红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989号原告安俊卿,男,生于1967年,汉族。被告孙红帅,男,生于1975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卿诉被告孙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俊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俊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安俊卿撤回诉讼。二、本案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予原告。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