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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舒振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振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499号罪犯舒振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舒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舒振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振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46.7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振华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振华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元    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