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秦永泉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50号罪犯秦永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维持了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秦永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永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并且能够深刻明确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踏实改造,态度端正,能够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一言一行均能依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监区劳动生产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刻苦钻研缝纫工技术,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一贯良好的表现获得了监区干警的一致肯定。该犯自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得634.2分,折合“积极”六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永泉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秦永泉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