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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张洪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张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纬一路。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洪海,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驻民三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洪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洪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海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海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赵严岭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