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张洪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张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纬一路。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洪海,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驻民三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洪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洪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海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海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赵严岭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