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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晶,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00181号原告:王晶晶。委托代理人:卢发起。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晶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晶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晶晶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