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桂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桂明,沈通,赵明珠,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男,生于1980年8月12日,汉族,系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单长伟,男,生于1990年2月7日,汉族,系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沈桂明,男,生于1955年5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沈通,男,生于1982年6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赵明珠,男,生于1961年10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涛,男,生于1980年2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桂明、沈通、赵明珠、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桂明、沈通、赵明珠、张涛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05800元及利息,未执行305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1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昌阳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秋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