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908-918、92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29孙阳兵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兵,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908-918、920-933号原告孙阳兵。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10号。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委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孙阳兵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纠纷二十五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阳兵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共12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煜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