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宋民初字第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蔡成坤与晁翠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成坤,晁翠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367号原告蔡成坤,个体工商户。被告晁翠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成坤诉被告晁翠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成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成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成坤负担。审判员 徐吉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明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