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刚与九江市君悦娱乐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九江市君悦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陶仕齐,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9610375229。被告九江市君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滨江路250号浔阳江畔20号楼。法定代表人邬阳阳,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正根,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刚与被告九江市君悦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悦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仕齐、被告君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正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刚诉称:2014年5月4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滨江会所厨房承包合同书》,由我承包被告会所厨房,并向被告提供工作餐、水果、小吃等,被告每10天与我结算一次。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履行了义务并向被告提供水果等。但2014年6月开始,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和付款,截止目前拖欠我方餐费、水果小吃共计111113.50元。因我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餐饮费111113.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李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滨江会所厨房承包合同书》原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被告必须于每月8日、18日、28日结算并支付款项;2、工资表复印件5份,以证明李文静(总经理)、琚美全(副总经理)、马青(会计)、万美红(会计)、段从容(出纳)均为被告单位员工;3、《费用报销单》原件15份,以证明报销单均经被告工作人员核实,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小吃、水果、工作餐费用共计111113.50元。被告君悦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厨房转包给了李文静,原告应和李文静结算。被告君悦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君悦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滨江会所厨房承包合同书》有异议,认为虽然公章是真实的,但该公章系李文静未经公司同意盖的;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告应与李文静结算;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原告李刚(乙方)与被告君悦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滨江会所厨房承包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合同第三条约定:1、厨房提成为每拾天结算一次,甲方必须按时在每月8日18日28日结算提成并在同日支付给乙方。…3、甲方当日所售出的小吃及餐点必须以人民币总额的形式把乙方的提成结算清楚,以单据的形式交予乙方,乙方凭此单据到财务十天一次结算清楚。…7、员工餐结算按照公司提供的在编人员人数进行结算。原告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被告加盖了公司公章。随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小吃、餐点及员工工作餐等,截止2014年12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11113.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滨江会所厨房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提供了小吃等餐饮,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餐饮费111113.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与李文静签订了承包合同,并非与原告签订了《滨江会所厨房承包合同书》,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文静签订了承包合同,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江市君悦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刚支付支付餐饮费111113.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被告九江市君悦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茅人民陪审员 向 荣人民陪审员 潘儒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钰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