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晓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449号原告天津市晓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工业园区二纬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鸣、王雪珊,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郁江道交口西南侧宏展大厦408。法定代表人刘朝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晓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晓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4元,已减半收取57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理审判员赵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泽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