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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斌申请被执行人杨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斌,杨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斌,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陈庄白卤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杨百平,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孙镇村*组,农民。王宏斌申请执行杨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百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款59722元、案件受理费646.5元、执行费795.83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百平在蒲城县建设银行账户冻结(余额3209元),因其余额不足以抵偿本案全部案款,征得申请执行人王宏斌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该账户存款足以支付全部案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予以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