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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某、杨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杨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65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辩护人马青青,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杨某甲,农民。200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5〕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马青青、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卢某从贵州省毕节市至浙江省温岭市贩卖毒品,被告人杨某甲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后陈村自己的暂停处容留卢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杨某甲自己亦参与吸食,后卢某要杨某甲帮忙联系购毒者未果;同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与陈某甲经电话经定交易毒品,卢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甲一起按约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与杨某乙、陈某甲碰面,双方至该街道六联村星发网吧3楼杨某丙的暂住处,后卢某将甲基苯丙胺0.9余克交给陈某甲验货,卢某、杨某甲在该房间等候;17时许,陈某甲返还该房间,卢某、杨某甲将甲基苯丙胺10.3余克贩卖给陈某甲后被民警抓获,另从该房间查获卢某所有的甲基苯丙胺69.92余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甲基苯丙胺照片、作案工具电子秤、移动电话(实物)、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乙、李某、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意见书、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杨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次,80.22余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杨某甲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罪态度好,毒品为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甲辩解自己不知道卢某是去贩卖毒品的,但当庭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有同案犯卢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乙、邓某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前与卢某一起吸毒,卢某让杨某甲帮忙联系购毒者,后杨某甲受纠集参与贩卖毒品的全过程,故被告人卢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起至二0三0年一月五日止。没收财产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起至二O一八年七月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阮存福人民陪审员  王兴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