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曹某,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被告赖某,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东源县。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在东源县顺天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婚续期间,原、被告主要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2014年9月1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被告承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原、被告对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曹某与被告赖某自愿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