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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商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汪晓群与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雷智斌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群,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雷智斌,瞿浩峰,袁春玲,林海望,张秋实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0862号原告汪晓群。被告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工业园。被告雷智斌。被告瞿浩峰。被告袁春玲。被告林海望。被告张秋实。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晓群与被告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雷智斌、瞿浩峰、袁春玲、林海望、张秋实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汪晓群负担。审 判 长  俞妙琴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