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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徐涛与被告张晓龙、李彩玲、段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张晓龙,李彩玲,段宝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徐涛,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被告:张晓龙,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不详。被告:李彩玲,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不详。被告:段宝虎,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百泉镇。原告徐涛与被告张晓龙、李彩玲、段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晓龙、李彩玲的住址不明确,民事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关“张晓龙、李彩玲”的确切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