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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月芹与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芹,王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1号原告刘月芹委托代理人李宝存被告王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芹与被告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