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月芹与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芹,王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951号原告刘月芹委托代理人李宝存被告王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芹与被告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然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