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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张正锋、惠州昊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张正锋,惠州昊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周旭东。被告:张正锋。被告:惠州昊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张正锋、惠州昊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丘文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宇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