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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一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江义诉李长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义,李长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295-1号原告杨江义,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瑶瑶,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训,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负责人黄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兴波,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杨江义与被告李长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江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义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刚二O一五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