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广不服不予受理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王广,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上诉人王广不服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立字初第6号不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广称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0月24日王广与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王广将座落于鹤岗市工农区39委1组住宅房屋产权置换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鹤岗市工农区39委崎峰小区8号楼2单元201室商品住宅房屋和崎峰小区8号楼1单元501室商品住宅房屋。由于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且其开发建设的崎峰小区8号楼是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重点集资企业违规建设项目之一,同时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程序中,故王广起诉鹤岗市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民事纠纷不应立案受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审 判 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