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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建勋职务侵占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勋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52号罪犯张建勋。陕西省定边县���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端正态度,认真重塑自我,积极向政府靠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我;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以及监区组织的各项改造活动;在监区的改造生活中,该犯在清洁工岗位上,不怕脏,不怕累,踏实肯干,保障了监区公共卫生区的干净整洁,使监区生产区管理向5SA标准更进一步,其一贯的良好表现得到了干警的一致肯定。该犯自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计分考核累��得659.9分,折合“积极”六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勋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建勋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