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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鸿宇钢材总汇与罗涛、潘秀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岑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鸿宇钢材总汇。负责人陈能瑞。委托代理人李昌贵。被执行人罗涛。被执行人潘秀辉。鸿宇钢材总汇与罗涛、潘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岑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罗涛、潘秀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江口县鸿宇钢材总汇货款152149.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182.14元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16000.00元,余下138331.00元尚未履行完毕。目前,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罗涛、潘秀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兴军审判员  石显阳审判员  严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