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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百盛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百盛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宁波裕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孙万仙,罗浓珍,胡建业,孙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6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施银焕。委托代理人:孙央群、袁渊。被执行人:慈溪市百盛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仙。被执行人: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员飞。被执行人:宁波裕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仙。被执行人:孙万仙。被执行人:罗浓珍。被执行人:胡建业。被执行人:孙旭芳。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81号民���判决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百盛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宁波裕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孙万仙、罗浓珍、胡建业、孙旭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51075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52938元、诉讼费477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处理,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9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