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GUANGXIANLI、KIMBERLYPARKER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GUANGXIANLI,KIMBERLYPARKER,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4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路25号高新商务楼A座。法定代表人段育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鹿娜,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杨,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GUANGXIANLI(中文名:李光咸),美国籍。委托代理人田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卷鹏,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IMBERLYPARKER(中文名:白莉),美国籍。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41号高新水晶城办公楼B座17层。法定代表人王智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GUANGXIANLI、KIMBERLYPARKER、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7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全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