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035号原告柳某某,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瞿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