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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济喜与吕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济喜,吕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蒋济喜。被执行人吕建华。本院在执行蒋济喜申请执行吕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维雄审判员  苏 文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