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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献县久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久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献县久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负责人张丙坤,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久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58元,减半收取101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孙立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