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克衍与葛健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高克衍,居民。被执行人葛健军,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克衍与被执行人葛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东安民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葛健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克衍支付借款22000元及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亦已收到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亦已收到该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安民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