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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电站与陈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电站,陈宝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万电站,男,1977年11月29日生。被告陈宝印,男,1979年10月11日生。原告万电站诉被告陈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电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宝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电站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陈宝印向原告万电站借款12100元,且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1分,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后经原告万电站催要,被告陈宝印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宝印偿还原告万电站借款12100元及利息(其中1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1月31日至本判决限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对借款2100元不要求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宝印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被告陈宝印以购买农用车为由向原告万电站借款1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还款日期:2015年1月31日;利息1分。”庭审中,原告陈述该合同中约定的“利息1分”即指月息1分。2014年11月1日,被告陈宝印再次向原告XX站借款2100元,并向原告XX站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正(2100元),到2014年11月16日还款,陈宝印,2014年11月1日。”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欠条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宝印与原告万电站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原告XX站出具欠条,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原告万电站诉请被告陈宝印偿还借款及利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宝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电站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1月31日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5年1月31日至本判决限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宝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电站借款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陈宝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俊晖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