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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民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兰楚与杨志昂、周国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兰楚,杨志昂,周国桁,朱惠玲,朱爱玲,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潘兰楚。被执行人杨志昂。被执行人周国桁。被执行人朱惠玲。被执行人朱爱玲。被执行人义乌市志爱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桁,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裁经字第94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