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093号原告: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57号。法定代表人柯翔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家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