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银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谭银锁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476号之一反诉原告:张秀华,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谭银锁,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本诉原告谭银锁诉本诉被告张秀华、第三人田立杰、科右前旗桃合木苏木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2015年8月4日本诉被告张秀华对本诉原告谭银锁提起反诉,因反诉原告张秀华申请对内蒙古科右前旗桃合木本街牧民花园小区2号商住楼2号门市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8月5日房屋使用费进行评估鉴定,故本案不能如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元生审 判 员 曾令春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