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文瑛与林锦文、戚逸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黄文瑛,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胡丽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锦文,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戚逸翔,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瑛与被告林锦文、戚逸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文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瑛以原、被告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黄文瑛负担。代理审判员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