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巢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散兵支行与胡孝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散兵支行,胡孝华、叶正梅、魏华、朱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散兵支行被执行人:胡孝华、叶正梅、魏华、朱凤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二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凤云银行存款壹拾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黄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