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夏某,女,3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刘某,男,2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琦 来自: